(草案)
******章總則
******條本協會名稱為大連市服裝紡織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Dalian Garment and Textile Association,(縮寫DGTA)。協會是以大連服裝服飾和紡織企業為基礎,由服裝服飾企業和紡織企業及相關單位自愿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協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大連市。
第二條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我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發揮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服務行業的作用。本會設立的目的是:發揮協會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業的公平競爭,為大連服裝紡織經濟發展服務。
第三條協會依照《中國*********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大連市民政局,黨建領導機關是大連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委。
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協會的住所設在: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振工街28號。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五條協會主要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接受政府部門委托,進行行業統計調查,搜集、發布行業信息。
(二)參與政府有關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參與行業標準的制定、修改與組織實施和產品質量的監督;
(三)了解國內外服裝紡織市場的需求動態、生產技術、產品設計等發展趨勢,向會員提供國內外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
(四)協調同行業企業間或行業間的經營合作、技術合作、產銷銜接和競爭中產生的問題,推動行業內外多種形式的聯合與協作;
(五)為會員提供技術改造、產品開發、******戰略、投融資、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六)組織企業間與行業間的經營、管理和技術創新等方面的情況交流,促進企業上品種、上質量、上水平、創******;
(七)利用大連服裝紡織產業發展促進中心,為會員提供研發、培訓、檢測和海外市場推廣等服務;
(八)利用新聞媒體交流平臺,支持行業內的信息交流;
(九)組織企業協商訂立行規行約,規范行業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和會員合法權益;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利益和會員利益的,采取業內批評,通報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措施;
(十)參與省、市******產品、馳名商標、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申報與推薦工作;組織展銷、展演和服裝設計、技能大賽等有益于企業與行業和社會的活動;
(十一)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間的聯系與往來,開展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擔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團體委托協會辦理的有關事項和有益于行業及社會的其他活動;
(十三)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調查申請,并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十四)代表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會 員
第六條協會會員是單位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并遵守協會的章程;
(二)自愿申請加入協會,并按時繳納會費;
(三) 積極參加協會的活動。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書入會申請,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經協會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優先權;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協會在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和幫助的權利;
(五)有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利;
(六)有提請協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七)有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會員每年交納會費標準:副會長單位10000元人民幣,理事單位2000元人民幣,會員單位1000元人民幣;
(五)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及時反映有關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一年不按要求參加協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五條協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會員因企業破產或被兼并,會籍自然取消。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長不超過1年。
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不少于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八條經理事會或者協會5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協會采取差額選舉方式選舉理事時,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33%;協會采取等額選舉方式選舉理事時,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多不得超過會員人數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協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一定影響;
(四)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第二十一條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協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二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協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協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會員管理辦法、印章證書管理辦法、檔案管理辦法、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每屆***多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二十九條 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協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負責人
第三十條 協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13至17名,秘書長1名。
協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一條協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二條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七)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節監事
第三十七條 協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協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八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協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協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十一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協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三條 協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協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協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四十四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七條 協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八條 協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協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條 協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一條 協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三條 協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四條 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協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八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九條 協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條 協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協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一條 協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協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二條 協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三條 協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五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六條 協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七條 協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八條 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九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章程經2018年4月11日第四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